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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維修稅事,厘清你真就這么難?

近日,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下稱11號公告),其中第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這讓我又想起了一直以來對電梯維修,以及中央空調、消防設施維修如何適用稅目稅率問題的爭議。


  讓我們先看一下什么是維保,通常所說的電梯維保,指電梯維護保養,不包括維修。

  一般來講,電梯安裝好后,需要安裝調試,提交報告驗收完成后,每月定期維保(維護保養)至少兩次,對電梯維護保養期間發現的不正常現象需要立即停梯進行修理,調整或更換部件,就會找維保單位(可以是非電梯生產廠家,專業機構)來維修。電梯保養(take good care of lift) 指定期對運行的電梯部件進行檢查、加油、清除積塵、調試安全裝置的工作。包括電梯曳引鋼絲繩的無損檢測與潤滑維護等。而維修,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一直以來,電梯都有如被總局獨寵的孩子,對電梯的維保、維修專門發文件,由此,對電梯維護保養及維修如何納稅經歷了三個階段的爭議。


第一階段,營改增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梯保養、維修收入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90號)對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電梯保養、維修收入征稅問題的請示做過明確的規定:“電梯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范圍,但安裝運行之后,則與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動產。因此,對企業銷售電梯(自產或購進的)并負責安裝及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稅;對不從事電梯生產、銷售,只從事電梯保養和維修的專業公司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進行的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這個文件被視為專門對電梯的指導性文件,將安裝好后的電梯視為不動產的一部分,區分企業的經營性質做不同的稅務處理,對企業銷售電梯(自產或購進的)并負責安裝及保養、維修的視為混合銷售一并繳納增值稅,只從事電梯保養和維修的專業公司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進行的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

  但這又有一個問題,從事電梯保養和維修的專業公司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進行的保養、維修按什么稅目繳納營業稅?是按“建筑業-修繕”還是按“其他服務業”?涉及的稅率是3%和5%,是有很大不同的,或者區分處理,保養按“其他服用業”5%繳納營業稅,維修按“建筑業-修繕”依3%稅率繳納營業稅?爭議一直存在,實務執行也是五花八門。此為爭議一。

第二階段,營改增后

  2016年5月1日建筑服務納入營改增范圍時,總局對電梯維保、維修未做明確的規定,各地對此基于國稅函〔1998〕390號文件的精神執行,對電梯維保按“建筑服務-修繕服務”繳納增值稅,如《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建筑業營改增問題解答(八)》明確:

  36.納稅人提供電梯保養服務按什么稅目征收增值稅?

  答:電梯保養服務按照修繕服務征收增值稅。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電梯是構成不動產實體的設備,納稅人提供電梯保養服務屬于建筑服務中的修繕服務。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問題解答三(建筑服務業)》明確:

  十一、構成房屋實體的中央空調、電梯等設備的維護、保養屬哪個稅目、稅率是多少?另機器、機械等非房屋維護、保養屬什么明細稅目,稅率多少?

  答:對中央空調、電梯等設備的維護、保養,按提供建筑服務征稅;對機器、機械等非房屋維護、保養(不含安裝),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稅。

  以上地方問答均回避了電梯維修適用的稅收政策,僅對電梯維護、保養明確為按建筑服務納稅,電梯維修究竟是也按“建筑服務-修繕服務”納稅還是按“修理修配勞務”納稅?或是按“其他現代服務”納稅呢?此為爭議二。

第三階段,11號公告之后

  11號公告明確規定,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隨后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也明確:“甲方無論是自行采購電梯交給電梯企業(一般納稅人,下同)安裝,還是從電梯企業采購電梯并由其安裝,電梯企業提供的安裝服務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同時,對電梯進行日常清潔、潤滑等保養服務,應按現代服務適用6%的稅率計稅。”

  11號公告規定無論是自產還是外購,電梯企業提供的安裝服務都是屬于對設備的安裝,按甲供工程來納稅,而不是按混合銷售來一并按銷售貨物來納稅,同時規定,對電梯的日常清潔、潤滑等保養服務不再如地方理解的那樣按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養護,不再按“建筑服務-修繕服務”來繳納增值稅,而是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按“其他現代服務”(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其他現代服務,是指除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和商務輔助服務以外的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從而改變了國稅函〔1998〕390號文件的精神指引,電梯維護不再作為不動產的一部分來納稅了,那么能不能認為對電梯的維修也是對機械設備的修理修配,而不是對不動產的修繕,不按“建筑服務——修繕服務”,也不按“其他現代服務”來納稅,而是按修理修配勞務來納稅呢?

  先分析一下電梯的屬性,電梯按《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 85-1994)屬于通用設備,按《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 14885-2010》屬于機械設備,都屬于設備的范籌,安裝在建筑物上之后,因其不可替代性和固定性就形成了不動產的一部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文件執行以來,一直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也明確,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購進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以上只是對電梯等設備及配套設施是否屬于不動產來界定如何抵扣的問題,但對這些設備的修理,早在2009年增值稅轉型改革時期(機器設備也可抵扣進項稅)就有過不同的理解,《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7號)第一條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問題曾經規定:凡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中列舉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附屬設備及配套設施耗用的水電氣、維修費,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維修費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第四條也規定,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中列舉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附屬設備及配套設施耗用的水電氣、維修費,繳納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維修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貨物進項稅額抵扣的有關規定辦理。

  據此,地方還是傾向于對這些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附屬設備及配套設施按修理修配勞務來納增值稅的,否則也開不出來增值稅專用發票,更何談進項稅抵扣呢!

  但是,這些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附屬設備及配套設的確是構成了不動產的組成部分,對其維修按對不動產的修繕更為合理,電梯是不是還有獨寵政策,其他中央空調、消防等設備和設施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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